●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问题
产权明晰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条件,按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同时规定,个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领取土地所有权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两步合并为一步,即在该住房出售后,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协助买房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关于不得上市的几种情况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种不得上市的情形,即: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8、其它按照法律、法规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续
1、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待续)